关于做好202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1年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申请材料

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1份;

2.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复印件,1份。

三、材料报送内容及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请在9月8日前将申请表(附件1)、就业合同复印件交至文理楼304,,电子汇总表(附件2)打包发至1315891423@qq.com。

如有问题请联系0580-8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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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