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产假、护理假等相关政策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相关政策解释,现就教职工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说明如下:

1.产假政策调整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调整前后变化:(1)产假从原来的128天调整为一孩158天,二孩、三孩188天;(2)原来产假不包含寒暑假,新规规定产假包含职业假(寒暑假);(3)原来产假可以产前15天开始计算,新规规定产假自生育之日起计算。

2.护理假政策调整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15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调整前后变化:原来护理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新规规定护理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可分次使用。

3.育儿假新增)。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4.陪护假新增)。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5.假期期间待遇问题。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产假期间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享受生育津贴、高于生育津贴的单位补足与工资差额部分;护理假、育儿假及陪护假请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6.假期手续办理。根据实际情况,事业编制人员(包含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等参照在编人员)由本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请销假手续,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人员由本人或配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到所在单位销假。